危险化学品购买、销售、运输相关规定一、采购、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危险化学品采购1、危险化学品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2、危险化学品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3、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对危险化学品销售单位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单位,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查验入库。

5、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应向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单位索取所采购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销售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销售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销售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化学性废物应放入黄色包装袋。化学性废物是在诊断、试验、清洁、管理、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遗传毒性的化学废弃物品。包括固体、液体、气体废物,如废弃的化学试剂、化学消毒剂、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电池、荧光灯管、灯泡、水银温度计、油漆桶、部分家电、过期药品及其容器、过期化妆品等。

法律分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分为1类、2类和3类包装,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对包装要求不同。比如乙醚就必须用1类包装,苯必须用2类包装,普通煤油用3类包装即可。(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合的安全技术说明,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