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随机抽取精粉包装重量。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允许短缺量如何计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法律主体: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规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总权重不低于1%。
质量月主题活动总结六个总结是指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对某一阶段的学习、工作或完成情况进行回顾和分析,从中吸取教训和一些规律性的认识,可以使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的一种书面材料。大家好好写总结吧。但是总结有什么要求呢?以下是我为您安排的“质量月”主题活动总结。欢迎阅读,希望你会喜欢。“质量月”主题活动总结1XX区工商局围绕加强市场监管,培育质量强国的主题,开展了20xx年度质量月活动。
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消费投诉热点和民生保障重点,加大对服装鞋帽、家用电器、儿童用品、建筑材料、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商品的检查力度。,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下架、退市、处罚等措施。将当前商品流通和服务领域的假冒伪劣、强制消费、合同欺诈、虚假宣传等侵权案件实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形成震慑作用。二是开展宁神消费创建活动。以质量、服务、价格、情况、维权为目标,引导和督促商场、超市、市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落实消费者侵权行为先问经营者、先予赔偿制度。
一个企业要想长久发展,产品质量是其生存发展的根本。如何做好并严格控制产品质量是其工作的重点。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一份产品质量问题的报告样本,供大家参考!产品质量问题报告范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发展、品牌和其他一切的基础。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形象和企业效益。企业要想长久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严抓质量,以质量保效益,以质量促发展。
这种只关心数量,不管质量的思想,严重影响了产品质量的提高。员工没有下一道工序的意识。如果他们有质量问题,都是推卸责任,找别人的茬,甚至认为自己是质检员。如果产品做得不好,就会返工。如果不返工,会继续退回,直到无法退回。2.质检工作不负责任:我认为只要员工把产品交给我,我就能分辨出合格和不合格的产品,很多废品的质检我不敢下结论。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定量产品包装的允许误差范围:对于标称净含量为550g(ml)的商品,净含量百分比为9;50、100克(毫升)的货物不得少于实际数量的4.5克(毫升)。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所含的货物量。无论是商品的包装材料,还是与商品包装在一起的任何其他材料,都不得记录为净含量。偏差,又称表观误差,是指单个测量值与测量平均值之间的差值,可以用来衡量测量结果的精度。
有偏抽样是指对总样本集的不相等抽样,而有偏估计是指高估或低估要估计的数量。在统计学中常用它来确定测量值是否为坏值。精密度是指一个样品的多个平行测定结果之间的重合程度,用偏差表示。偏差越小,测定结果的精度越高。根据正态分布,我们知道实测值的概率为0.6827。存在的概率是0.997。也就是说,如果测量值的范围不在上面,就可以判断是坏值,应该废弃。
法律的主体性: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规定。该系统的主要内容包括:1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应以抽查为基础。抽查所需样品应从市场销售的产品和企业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代表性。抽取的样品数量应当合理,抽样部门不得向企业索要超出检验合理需要的样品。二、重点抽查的范围: (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包括药品、食品、电器产品、易燃易爆产品等。;(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包括工业原材料、基础零部件、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的民用日用工业品;(3)消费者及相关组织举报的质量问题产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举报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
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个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Q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修正为0.1g (ml)左右;当qn > 1kg (l)时,t值的0.1g(ml)位降为约g(ml);将标注的净含量乘以1%,如有小数,将数字四舍五入至下一个最接近的整数。
第九条一批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示的净含量。抽样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时,应按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品中单个定量包装商品的标示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和样品平均实际含量的件数应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随机抽取精粉的包装重量。正常生产时,每包平均重量为20,标准偏差为(单位:kg)。某日,从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6包。观察数据见下表。抽查精粉的包装重量:随便拿一包面粉,然后看盒子上写的重量,再称重对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总权重不低于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产品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劣质产品危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抽查)制度。国家标准局应组织有关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汇总后送国家经委。第三条国家经委根据国家标准局汇总的抽查结果,定期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报。
第四条抽查所需的检验费由国家财政拨款,由国家标准局管理,并负责向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报告使用情况。第五条被抽查产品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第二章监督抽查第六条抽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的对象主要是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重要生产资料和耐用消费品,以及涉及用户和消费者安全、影响健康的产品和群众反映的质量较差的产品,第七条抽查的依据是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中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指标,对监督抽查的产品进行综合评判。